苏州虎丘区法院执结四起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物的案件
作者:徐文杰 发布时间:2011-07-26 浏览次数:286
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充分运用执行和解功能,破解了知识产权无法评估价值强制执行的难题,一举执结四起以知识产权抵债案件,为知识产权为标的物的执行提供了经验。
夏某等四位申请人申请执行鹏程公司四案,于2008年初分别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鹏程公司将其拥有的六项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其股东博美公司,法院遂依法追加博美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明确其在涉案的六项专利的价值范围内与被执行人鹏程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为拍卖该六项专利,法院委托对该六项专利进行评估。但是由于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和无可比性的特点,缺乏统一的市场参照标准,所以评估公司虽然尝试使用了许多方法,最终也不能评估该六项专利的价值,导致拍卖无法进行,亦不能转换为金钱数额对博美公司强制执行,该项执行陷入困境,夏某等四申请人在参与分配了鹏程公司资产拍卖款后,四案均告程序终结。
2011年4月,夏某等四申请人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要求对案件恢复执行。承办人认真分析了执行难点,确立了以和解促执行的思路。首先与成技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明确了该六项专利权执行完毕后,博美公司即履行了执行义务的问题,博美公司负责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充分说明后,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其次向申请人分析了专利权难以评估价值的难点,使其同意了接受六项专利权后自行处理变现的方案。在经过十多次的沟通和细节协商,最终达成了博美公司将六项专利权以协商价值折抵给四申请人,四申请人按尚余执行标的占共同总债权的比例对六项专利按份共有的执行和解方案。目前,博美公司已交付了专利权的相关证书,并配合完成了专利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标志着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物的执行难题得到圆满解决。(本文公司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