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在刑附民、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探索调解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以来,共受理两类案件132件,调解132件,调解率达100%,为受害人追索赔偿金等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有效化解了对抗激烈的诉讼矛盾,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最近,

 

阜宁法院创新和强化刑附民、自诉案件调解的工作经验被江苏省高院转发。

 

强化调解考核,实行包案到人,提倡司法能动。为加大对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该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年终考核,鼓励审判人员多做调解工作。实行包案到人,强化主审法官对当事人的法律宣讲和思想疏导工作。提倡法官主动提出调解方案,针对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严重、自行磋商的能力较弱的问题,强调法官能动司法,灵活机动地采用主导方式,在摸清当事人的可接受的经济赔偿的“心理价位”后,以“两边拉”的方式,主动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为进一步调动审判人员参与调解的积极性,该院还对在这两类案件调解中业绩突出的法官,授予了“调解能手”、“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奖”等奖项。

 

强调说服教育,督促及时赔偿,创造调解条件。该院要求刑事法官在办理这两类案件中,必须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对其进行法制教育、说服工作,营造调解氛围。在主要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不属保密范围的确凿证据、应当引用的法条及量刑的原则、标准等信息透露给当事人,或拿出以前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给当事人参考,给当事人一个正确的引导和释明,以避免当事人对判决的期望值过高,从而进行劝服调解,并积极动员被告人亲属,帮助赔偿或提供分期付赔的担保。

 

坚持赔惩结合,落实判调对接,确保量刑公平。该院坚持把被告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认定为认罪、悔罪表现的法定情节,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以体现处罚与赔偿相结合的公正性,使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对真诚悔罪并积极有效赔偿的、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的,量刑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判处缓刑,杜绝无原则从轻、减轻处罚,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让各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庭审及时应变,灵活运用程序,提高调解效率。该院要求刑事审判人员针对少数当事人未及时到庭或不敢到庭的情形,采取因事制宜、因势利导的调解方式,在无法判断尚未到庭的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时,先安排到庭的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并在协议草案上先行签字认可,未到庭的当事人在到庭后接受调解意见的,办理补签认可手续,如不认可,重新制订新的调解方案。办理特别授权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安排直接参加法庭调解。而未办理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也允许其参加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由当事人到庭后补办特别授权追认手续,从而节约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借助社会力量,发动多方参与,推进调解联动。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的协调配合,联动调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由公安、司法部门先进行调解处理,让受害人在进入审判前就得到民事赔偿,促成其最终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依靠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易接受他们的劝导和解释的优势,扩大心理劝导的效果,更好地促使案件得以调解。根据个案情况,该院还经常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或单位负责人协助调解,利用这些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情感亲近,又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的有利因素,协助调解,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通过以上五项措施,阜宁法院近四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一直保持着调解率高、当事人满意度高、社会评价高的“三高”态势,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