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对一起在当地乡道上蹊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判决:乡道所在辖区的镇政府即管护主体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45102.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人民币53102.12元。

 

2011827620分左右,受害人沈某驾驶一辆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快速行驶至如东县河口镇十里桥村五组路段,先后与路边的行人缪某及路南边的水泥垃圾池接触后摔倒,致受害人沈某以及缪某受伤。沈某由于头部狠狠撞在垃圾池上,导致颅脑重度损伤,在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1日死亡。由于事发路段较为偏僻且无目击者,2011928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无法查清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2217日,死者沈某的女儿张某、母亲沈某某一纸诉状将当地镇政府和缪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168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死者沈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乡村道路行驶过程中未能靠右侧通行,速度较快,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告某镇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垃圾设施暨环境长效管理达标村”创建活动,虽然是改善农村村居卫生环境的益事,但在设置垃圾池具体位置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对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构筑设施的禁止性规定,对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对于被告缪某,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本起事故中具有何种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沈志梅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因果关系,因而原告要求缪明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庭酌情认定被告某镇政府对于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点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稳步推进,以道路硬化为标志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热火朝天地全面铺开。然而一条条、一座座通往外界的“致富路”、“民心桥”在给乡村群众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同样暴露出管护主体缺位、安全设施缺乏、建设标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就如东县而言,从发生事故几率方面看:每年农村道路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75%以上。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问题已到了不得不令人重视的程度。法官建议农村道路建设要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保证一支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地方政府应保证必要的管护资金,逐步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让广大农村群众走上“平安路”、“安心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