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反映公民代理制度缺失影响诉讼秩序亟待规范
作者:海门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次数:496
海门法院近期在诉讼中发现,公民代理诉讼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上升,而且其中部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为职业公民代理。由于我国诉讼法在法院审查和认可公民代理的程序上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导致不规范的公民代理行为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了较大的干扰,需要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部门引起重视。
目前部分公民代理案件存在的问题是:
一、公民代理人法律知识欠缺,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大部分公民代理人,包括“专业”公民代理人,并不拥有相当的法律专业背景,在诉讼中不遵守规范的庭审秩序和制度,不能针对诉讼标的、争议焦点、案件实事和法律关系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往往采用胡搅蛮缠、随性发言、“咆哮公堂”的方式给被代理人以不合理的诉讼期望、给法院以压力以求取得诉讼利益。
二、违反法律收取代理费用或者“购买”诉讼权利取得非法利益,扰乱司法行政秩序。因公民代理行为不能如律师制度一般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给部分“专业”公民代理人以规避法律的便利,胡乱收费、风险代理、“购买”权利的情况层出不穷。
三、损害了司法公正的正面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部分公民代理人试图通过当事人给法院施压,刻意造成法院司法不公、执法寻租的假像;或者向外公然宣称其同法院工作人员拥有密切关系,可以左右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以求扩大案源、增加知名度;或者向当事人索取“公关”费用,以扩大其不正当收益。
该院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公民代理制度、严审公民代理资格。以当事人“亲戚、朋友”形象出现的公民代理人应当出具基层民间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并向法院提交未收取任何代理费用的证明。对于查明的违规代理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增大处罚力度,建章立制予以规范。
二是增加当事人的出庭率,对于公民代理案件,应当责令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审时亲自出庭对其同公民代理人的关系和授权进行确认。
三是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对于部分“购买”权利获取利益的案件,要严格审查身份和案件事实,严肃处理无民事权利的“公民代理人”购买“权利”参加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四是增大法律援助力度、规范相关制度。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法院立案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点,指导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法律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用。五、增大法律援助力度。通过定期开展“送法下乡”、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和参与诉讼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