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陆筱婧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次数:579
国家赔偿法新法实施后的数月中,受侵害者得到了相对于之前更为优厚的赔偿,获得赔偿的时间也较快,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相似案例的赔偿不均、受害方的漫天要价等,当国家赔偿达不到受害方的心理预期时,常常会引发一些新的矛盾激化。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所以在未规定上限和下限的情况下,要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另外,人们还存在着对“严重后果”这一重要的法定大前提的理解偏差,只有在具有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才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的,致人死亡的;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等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创伤的。
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适用及如何计算,提出几点思考:
一、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只要有国家侵权的发生,无论是侵害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精神损害便无处不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有形的,而精神损害往往是无形的,隐藏在有形损害的背后。
在形态上,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害。设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慰抚受害人精神痛苦并适当补偿其损失。因为痛苦的价值无法精确地计算,所以精神损害,无法直接用计算财产损失的方法来限定,也无公式可循,这便使赔偿金如何确定成为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国外大多只是笼统规定为赔偿“相当金额”或由法官依具体情况酌定,我国也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二、国外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原则及计算方法
国外大部分国家基于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化、平等化的考虑,减少或降低法官自由裁量的任意性和主观性,采取酌定赔偿原则、比例赔偿原则、标准赔偿原则、固定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等方式来确定赔偿标准。
而国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美国、日本、丹麦等国的概算法,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分类法,德国、瑞士国等的折衷法。
三、我国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可行性意见
在我国,任何一种单一的规则和方法都无法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所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只有根据案件的客观实际情况,加以综合运用,才能使对案件的处理做到真正的客观与公正。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宜适用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赔偿损害赔偿金用以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但毕竟也只是一种辅助性质的补偿手段,不是法律救济中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唯一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保护并恢复受侵害者的人格权。
在国家赔偿中,国家与公务人员的关系,类似于私法领域里的雇主雇员关系。所以国家赔偿责任,应以民事上的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回归民法,适用民法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同时,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得出的伤残等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加重情节、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及其谅解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生活水平等。
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已显现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救济手段的重要性。国家赔偿在制度上的构建,并不预示着该制度的真正有效运行和“有损害就有赔偿”原则的深入人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亦是如此。建立健全此项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确实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较为全面有效的救济,使之成为诸多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之和谐社会。让国家全面承担民事责任,逐步删减国家所享有的特权,使之在法律面前,与众生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