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包骗财是盗窃还是诈骗?
作者:吴向阳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次数:1267
被告人孟某等人专门在农贸市场附近专门物色身上有金器的老年人,假装给老人好处费,让老人帮他们看好衣服,并且讲衣服怕被老人拿去了,叫老人拿出金器、首饰来抵押,然后趁老人不注意的时候把包有金器、首饰的的纸包调换,把空的纸包放在装衣服的袋子里,然后借故离开,乘车跑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徐某、李某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先以诈骗的方式、最后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最终,几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掉包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为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财物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财物是否是由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所导致的,是否是被害人“自愿”的将财物交给被告人。
结合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和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来分析,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首先,行为人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获取财物并不是欺骗手段完成的,而是乘被害人不备时,通过掉包手段,即秘密换取的,因而对获取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被告人将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拿走,是被害人所不明知的,更不是被害人有意识自愿处分的结果,而是行为人秘密窃取的结果。因此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