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公开宣判首例醉驾案
作者:徐从兵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次数:283
7月25日,沭阳县法院对醉驾第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1日19时许,在该县245省道桑墟镇路段,蒋某无证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在调查事故的过程中,民警闻到蒋某说话时带着一股酒气,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蒋某体内酒精含量19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公安交巡警部门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蒋某立案查处,蒋某因此成为该县查获的第一个醉酒驾车的驾驶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