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于去年11月的一天傍晚在自家屋前被狗咬伤,朱某认为系邻居陈某的狗加害,于是到陈某家里找陈某理论,陈某却坚决否认是他的狗咬了朱某,双方遂起纠纷。朱某儿子随后赶来,双方争吵进一步升级,并很快演变成朱某和陈某两个家庭成员间的多人打斗事件。事后,经鉴定,参与打斗的朱某父子、陈某及其妹妹均构成人体微伤。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于20116月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合计12173.54元。

 

常熟法院受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朱某是一名残疾军人,家里条件较差,起诉时申请了法律援助和免交诉讼费,被告陈某是外来务工人员,系租住户,整天为生活忙于奔波,且被告认为自身也有损伤,要求原告给予相应赔偿。从维护邻里关系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意见,希望双方本着协商的态度解决此次纠纷。审理之初双方对抗情绪仍较激烈,坚持过错在于对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法律和人情两个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讲明了利害,指出双方在此次打斗事件中的过错以及对双方家庭造成的伤害,建议双方都作出一定让步,将本次纠纷对双方家庭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双方当事人最终听取了法官的建议,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朱某人民币6000元,自己和家人的损伤也不再向朱某一方主张赔偿。陈某当即履行了该款,双方当事人都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