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老板王某对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数次谈判无果,就把老板王某的亲戚杨某放置于工人寝室的一台机器私自扣留。日前,句容法院判决要求黄某某将其扣留的机器返还给杨某,并提醒黄某某应当采取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8月,句容人黄某某和杨某一起来到北方某城市跟着老板王某打工,黄某某负责泥匠活,杨某是油漆工,且杨某和老板王某是亲戚关系。工作不久后,黄某某与老板王某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经过数次谈判,均没能解决。黄某某想到大老远的跑来工作切不顺利,十分气愤。他决定通过其他途径增加谈判资本。

 

经过多日的考虑,黄某某以为放置于工人寝室内的一台机器为老板王某所有,于是将该机器扣留,打算以此达到和老板王某结算工资的目的。结果证实该机器实为杨某所有,后经杨某的多次索要,黄某某均拒绝返还。于是杨某报警,经办案民警协调,黄某某仍拒绝返还杨某的机器。杨某无奈于2011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黄某返还机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黄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劳资纠纷而将杨某所有的财务扣留,无法律依据,黄某某的行为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黄某某应当及时返还所扣机器,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