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法院“四个准确”前移司法鉴定服务
作者:周广中 成正宜 发布时间:2011-07-25 浏览次数:254
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程序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保障作用,盐都法院确定了“四个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前移机制,以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鉴定事项定位准确。针对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部门在收到委托鉴定申请书的三日内对鉴定事项作出可行性评估,并及时与承办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对有疑义的事项作出明确取舍,避免当事人承担无效鉴定的诉累。
鉴定风险告知准确。针对鉴定请求不当、不按时交纳鉴定费、逾期或不能充分提供鉴定证据等情况,制定风险告知书,及时、全面地告知当事人将会承担的风险,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盲目依赖,并要求在作出提示的十日内补全相关费用和证据,切实提高当事人避免鉴定风险的能力。
鉴定结果解读准确。建立联合解读机制,在鉴定报告发出之前,针对鉴定报告中的医学、建筑、伤残等级等专业问题,邀请鉴定机构派员与司法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联合对法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准确解读,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误解,同时提高庭审效率,帮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鉴定程序重启准确。针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首先对有异议的部分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如确实出错,则给出合理解释,由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无问题,则与承办法官共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仍不服,则及时向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