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
作者:刑庭 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1-07-22 浏览次数:344
近日,苏州虎丘区法院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坚持从严司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利益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仅用14天时间快审快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并通过《人民法院报》、《扬子晚报》、苏州电视台等近十家媒体向社会公众报道,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8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朱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花泾村设立非法屠宰场,后由被告人宋某从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街道张网村以及浒墅关镇九图村等地的养猪场,低价收购未经检疫的病猪及死因不明的生猪,经被告人朱某非法屠宰加工后予以销售。2011年1月18日下午,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会同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在被告人宋某、朱某经营的非法屠宰场当场查获各类猪肉、内脏等共计396.4公斤。经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并从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奇异变形杆菌,消费者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法庭上,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朱某明知是病猪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仍予以收购并宰杀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作用相对略小,量刑时酌情考虑,分别判决被告人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