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养小狗被人逗 怒上心头将人砍
作者:陈凯 季锡聪 发布时间:2011-07-22 浏览次数:305
7月22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5月18日18时许,因屈某在其所在的职工宿舍区水池因逗袁某所养的小狗,引起袁某不满,两人遂发生口角,后屈某捡起一块砖头扔在袁某脚前,袁某见状便回到食堂,拿一把菜刀,并用刀背砍屈某腰部。屈某老乡曲某见状,捡起一块砖头跑到屈某身边。屈某脱下上衣,发现被砍部位只有印痕,未出血。此时,袁某的老乡到现场劝架,袁某便将菜刀还回食堂。曲某看到袁某的老乡在现场,以为要打架,就跑回自己的食堂拿着菜刀跑回现场。曲某冲到袁某跟前,并在肚子上踹了一脚,袁某后退摔倒在地,起来时捡起地上的菜刀,见曲某拿刀砍来时,用左胳膊拦挡,并举刀砍向曲某左面部、胸部,两人分别受伤。经法医鉴定,曲某左面部、左胸部等处皮肤裂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勇因琐事与他人争执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