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自燃保险公司拒赔 专业术语解释应公平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1-07-22 浏览次数:587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理赔款303900元。
王某是一名个体运输户,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厢式运输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特约条款为营业用汽车损失险条款;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30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0000元,并均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9日零时至2011年5月8日二十四时止。
2010年12月15日,王某驾驶汽车运输货物途中发生火灾,致车辆及所载货物毁损、灭失。经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和电器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灾害成因为着火现场无水源。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投保自燃险为由拒绝勘查。后经王某申请,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价值310755元。因保险公司拒赔,王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3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机动车损失险的含义,原、被告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鉴于保险未提前向投保人予以解释,本着公平的原则,应当从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出发,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来解释本合同中的机动车损失这一术语,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后,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明确告知责任免除的情形外,投保车辆受到损害,包括自燃,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