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月,老陈高高兴兴的从句容乘车去镇江看望女儿,不料在行驶过程中,因为司机的一个急刹,措手不及而导致摔伤。司机随即将老陈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两处骨折、两处软组织挫擦伤。经过数日治疗,老陈出院后,该车所属的客运公司支付了老陈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同年10月,老陈旧伤复发,并先后两次至医院治疗,并基本治疗结束。后老陈找到客运公司要求赔付各项损失,但多次交涉协商无果。

 

20113月底,老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客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老陈的要求是否合理?谁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受雇于客运公司,客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因此,老陈应该是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多余部分由客运公司赔付,而驾驶员不应该作为赔付主体。于是,老陈依法撤销了对驾驶员的起诉。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老陈八千元并支付客运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客运公司赔偿老陈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