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拉拢顾客注册会员承诺购物返利,到期未兑现顾客怒告店家要求维权。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购物返利引起的买卖纠纷。

  张师傅在村里经营着一家小卖部,生意不大但也红火,故经常有进货需求。精打细算的张师傅货比三家,有次发现了镇上新开的“xx铺”订购店,虽然店里货物价格不算便宜,但是如果注册该“xx铺”会员的话,在购物金额基础上有较大力度的返现。经过店主李老板的反复推销,张师傅注册了会员,李老板交给张师傅一张会员卡,并告诉张师傅,其本次购买的四万元货物将享受100元券返现60元现金活动,半年期满后返现的24000元将会由“xx铺”交易中心直接打到张师傅会员卡中。张师傅满心欢喜的将四万元货款付给了李老板并把货拉回了家中。半年期满后,张师傅查询其会员卡,但是并未查到返现款。张师傅上门找李师傅理论,李师傅称其订购店只是终端销售窗口,返现义务是由“xx铺”北京总部的交易中心承担的,故张师傅应该找“xx铺”北京总部讨说法去。张师傅认准了他是从李老板店里进货,就应该由李老板兑现当初的返现承诺。双方争执不下,张师傅一纸诉状将李老板告到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师傅是在李老板的订购店订购货物并向李老板支付了购物款,之后亦是在李老板处取得货物,且李老板向张师傅开具的购物小票上也盖有其经营的昆山“xx铺”的公章,因此,作为消费者张师傅有理由相信买卖相对方就是李老板,至于李老板与“xx铺”北京总部之间采取何种运营方式,并不影响他们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建立,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李老板向张师傅支付返现款24000元。

  法官说法:合同具备相对性,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讲责任推卸给他人。李老板作为买卖关系的相对方,其对张师傅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兑现返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