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沈广 蔡萌 发布时间:2011-07-21 浏览次数:547
今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子女履行探望、陪伴父母等“精神赡养”义务,而此类诉求在以往同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新时期老年人对于非物质性精神慰藉需求的增加,致使“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增多,对此宿豫法院就其表现特征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表现特征
1、诉讼主体扩大化。以往提起赡养诉讼的当事人都是缺乏经济收入、生活困难的群体,而提出“精神赡养”诉求的当事人一般具有基本生活收入来源,赡养案件诉讼主体有扩大趋势。
2、赡养诉讼请求多元化。传统赡养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一般仅起诉要求支付赡养费,很少涉及精神赡养内容,而近来赡养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局限于金钱请求,还包括非物质性请求。
3、精神赡养诉求多样化。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多样化,包括探望、陪伴、精神交流等精神慰藉需求。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使得赡养纠纷物质性需求相对减弱。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城镇社保、新农村社保等社保体系涵盖的人群范围不断拓宽,使得越来越多的居民能够衣食无忧、安度晚年,而无需依赖子女提供赡养费,从而使得赡养纠纷物质性需求相对减弱。
2、经济文化的发展客观上使得老年人精神需求不断增加。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精神文化领域日趋繁荣,老年人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在“老有所养”的情况下,老年人对于子女的精神慰藉需求也随之日益凸显。
3、传统家庭生活模式的转变使得“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传统家庭生活模式多表现为全部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而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更多的年轻人选择与父母分开独立生活,老年独居的比例越来越高,导致老年人精神孤独。
4、独生子女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影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只生一个子女已成为当前普遍选择,很多独生子女面对一个人照顾四个老人的情况而难以兼顾,致使一些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关注度。期望子女“常回家看看”是老年人的普遍心声,通过选择典型案件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需求的理解与关注,使得社会各界同等重视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进而形成子女应尽“精神赡养”义务的社会共识。
2、完善立法使得老年人“精神诉求”有法可依。当前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的立法方面尚不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仅是宽泛地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且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精神赡养”相关立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
3、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当前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其他群体较为匮乏,而关爱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应通过设立老年人关爱日、举办相关专题活动、开展老年团体帮扶活动等举措,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4、加强调解促进家庭和谐安康。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精神赡养”纠纷案件,应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相关社区部门、民调组织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促进诉讼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全力减少双方之间的矛盾对立,力求促进家庭和睦,进而使得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求真正能够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