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由于其处理问题的完整性和可供执行性的优点,许多夫妻即使达成了离婚协议,也走进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大量的离婚案件涌入法院,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笔者就自身单位近年的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诉讼离婚调解协议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谈谈一些简单的看法。

 

一、财产权属审查不严。部分离婚协议中,仅有原、被告双方口头陈述财产状况,即使是涉及不动产,法官也很少要求当事人提供权属的证明,而当事人陈述的财产有些是第三人的财产或者是家庭共同财产,在调解协议中对财产进行分割,是直接导致财产权属发生变更,有侵权第三人利益之虞。

 

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缺失。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达成离婚协议,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者较少支付抚养费,在直接抚养一方经济条件较差时,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缺失,且救济困难,再次起诉要求或者增加抚养费费时费力,增加诉累。

 

三、赠与条款的效力尴尬。部分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双方将特定的财产赠与他人(往往是子女),而该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受赠人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上界限模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为新的矛盾产生埋下了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从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大证据的审核力度。规范证据审核,对离婚所涉财产权属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仅仅是口头陈述。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对证据审核不严,导致案件错误或者有瑕疵的,及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强化合理性释明和引导工作。对忽视未成年人利益,有不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之虞的调解协议,暂缓审查确认,强化释明和告知制度,必要时召集双方家庭长辈或其他人召开家庭会议,确立更为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出台指导性规范性意见。针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效力问题,由最高院或者各省高院出台指导性规范性意见,统一各地法院做法,维护法制统一,指引利害关系人行为,防止新矛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