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日,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顾二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111123时许,顾某至启东市北新镇同村村民沈某宅,采用割断网条的手段,窃走沈某家的家养鸡11只,后被该村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顾某将11只鸡丢弃路边后逃跑。经鉴定,11只家养鸡价值为555.5元。20112421时许,顾某至邻居陈某宅,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陈某家,其至二楼西侧房间准备撬门入室进行盗窃时,被在东侧房间休息的陈某发现,后顾某逃至陈某家东北侧厕所附近时,被陈某抓获,陈某顾及邻居面子而未报警,让其自行离开。至2月期间,顾某先后在同村盗窃作案5起,窃得家养鸡、电动自行车等物品,价值1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二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