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好友本亲人,一时贪玩伸手推,酿成悲剧闹法庭。今天,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各项损失56696.5元,并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某与孙某均是初三班同班同学。2009123日,该班学生排队准备上体育课,孙某有意喊另外一位同学张某的名字,后又推了张某,张某某重心不稳撞倒方某,致方某跌地受伤。后方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构成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后,方某母亲遂将孙某及法定代理人、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1349.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其应当知道推搡他人可能造成的后果。被告孙某推搡张某、张某因重心不稳撞倒孙某,致方某受伤,过错在被告孙某。原告要求被告孙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某中学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由于本起事故具有突发性,被告某中学无法预见,在原告受伤后,被告某中学又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抢救,故被告某中学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