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事宜发生争吵、扭打,致一方受伤致残,单位领导组织双方调解,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剩余部分约期支付,到期后,一方要求对方支付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

 

黄某与郭某均系某航运公司的船员。2009115日,双方因工作事宜发生争吵、扭打,郭某致黄某左肱骨髁骨折、左手协议内舟状骨结节部骨折,事发后,黄某住院手术治疗。201072日,经单位多次组织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领导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郭某赔偿原告各损失66000元,该款由郭某分期向黄某支付,在协议书签字时支付30000元,余款于201012月底前支付;黄某放弃对郭某轻伤害的刑事责任追究;余无纠葛。协议签订后,郭某对余款中的32000元未能自觉履行,黄某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郭某应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协议书明确郭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6000元,对于剩余款项理应及时履行,拒不履行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向原告支付3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