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离婚转移财产 法理不容判其少分
作者:毛海燕 发布时间:2011-07-21 浏览次数:289
7月17日,如东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因李某在离婚时隐藏财产,法院判其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8000元中的1200元。
李某于2009年9月30日向如东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董某离婚,审理中董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李某否认有存款,经董某的申请,法院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李某在起诉前二天将该存款取走。
法院认为,李某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董某的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李某应当少分或不分。法院依照《婚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