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虚假投资网站,以代理客户炒股赚取高额利润为名,将网名汇入的“投资款”全部套现取走。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分别被告人苏林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苏远烈、苏文亚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各罚金五万元。

 

20109月,被告人苏林海在成都通过购买网站域名和空间,伙同苏远烈、苏文亚等人开设虚假投资网站,并通过搜索引擎广告、财经论坛发帖等方式提升网站知名度,以每日5%-9.5%的高额返利诱使网民投资。

 

2010927日,张家港的程某通过论坛登录苏林海等人虚设的“上海某证券公司”网站后,与苏林海取得联系,苏林海以每日5%的返利诱使程某加入公司“会员”,缴纳会员费2880元及投资基金30000元,为使程某进一步追加投资资金,同日,苏林海承诺追加至60万每日返利可达到8%,通过网络转账方式向程某“返利”1500元。928日,程某追加57万元汇入苏林海等人的指定账户,为留足够时间将汇入资金转移,苏林海连续两天向程某账户“返利”48000元。看到如此高额利润,程某于930日再次追加101万“投资资金”以获取苏林海承诺的每日9.5%的利润。收到该笔汇款后,苏林海立即将网站和通讯工具关闭,并安排苏远烈、苏文亚等人在四川、福建等地取款,之后按照事先约定比例将款项全部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苏林海及其亲属、苏远烈、苏文亚等人退出赃款94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林海、苏远烈、苏文亚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设投资网站代理炒股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林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远烈、苏文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远烈、苏文亚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诈骗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