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审结全市首例危险驾驶案
作者:陈雷 刘天畅 陈金标 发布时间:2011-07-20 浏览次数:354
7月14日,滨海法院对全市首例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4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6.07毫克,系醉酒驾车。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悔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开庭审理时,滨海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晓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驾校学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近300人观摩了庭审,盐城电视台、滨海电视台进行了录播报道,收到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法律链接: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与飙车行为入刑定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