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三举措强化行政审判协调和解
作者:李念新 发布时间:2011-07-20 浏览次数:228
今年以来,丰县法院不断建立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加强协调和解的力度,1-6月,在审结的39件行政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解及撤诉等方式结案的34件,协调撤诉率达87.2%,取得了良好效果。
抓好“协调和解”环节。诉讼前,服务窗口前移,在出现行政诉讼苗头时,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尽量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诉讼中,注重能动司法,克服就案办案,充分利用立案、庭前、庭中、庭后、宣判前等时机,讲清情理法理,进行行政协调;诉讼后,明理释法,答疑解惑,促使胜败皆明,既维护法律尊严,又实现“案结事了”。
建立“层级协调”机制。实行承办人积极主动协调、审判长针对问题协调、庭长和院长适时参与协调的“层级协调”机制,力争使每一案件尽可能地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加强“层面协调”力度。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类似案件审理情况,促使行政机关主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邀请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参加联席会议,针对具体的行政争议进行专题研讨,促使上级机关督促指导下级机关接受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