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耦耕法庭强化责任意识 避免一起当事人恶意诉讼案
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8-04 浏览次数:1350
本网盐城讯:虽然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非常突出,而调解、撤诉率,上诉率等又是法官质效考核中的重要指标,但射阳法院的法官却不惟指标办案,不为增加一件调解案件而轻率认可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而是在工作中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义务,在当事人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因对原、被告的借款关系产生合理怀疑,遂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进行举证。原告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8年5月,原告倪某某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盐城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向其借款42.3万元未能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倪某某直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423万元,并提交双方于2007年订立的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如复合肥公司不在
面对如此数额巨大的借款,原、被告双方竟然没有一点争议,且原告在每次借给被告一笔即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借款后,被告没有一分还款,而目前被告在明确表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又同意三日内偿还巨款,这其中是否隐藏着什么?承办法官的心中充满了疑问。再次询问原告,原告竟然又提交一份相关部门的证词,证实被告2002年创办后一直没有正式投产。那么,这样的巨款又用在何处呢?是否存在这样的借款关系呢?在经过慎重考虑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而只有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才能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的借款关系是否真实。于是,法官提出:如此数额巨大的现金,不可能存放于家中,要求原告举证何时何种方式将款项交于被告,现金的来源;而被告必须向法庭提交借款后的帐目记载、现金流向及银行往来等相关财务资料。
虽然此后原、被告均提交了部分证据,但这些证据要么不能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要么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面对苍白的缺乏证明力的证据,原告无奈地低下了头。日前,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当今市场经济矛盾凸显,而个人诚信而日渐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尽量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实践中,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在司法中立的原则上适度强化案件事实的调查,对进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落实民事制裁措施,尽量与相关机构建立联合机制、掌握当事人相关经营信息,在整个社会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是避免当事人恶意诉讼的良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