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针对涉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保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在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于目前缺乏制度性的救助措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使得申请执行人处于非常困难境地等情况,南通中院在2006年底建立了执行救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困难群众的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据统计,两年多以来,该院共救助涉案困难群众二十多人,发放执行救助资金20余万元,有效地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了南通的社会稳定和司法的权威。总结他们的经验,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与财政等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与沟通,在部门预算中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专门用于对涉案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惠及困难群众的工作,使之在南通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该院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商,在部门预算中设立了专项执行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对涉案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既解除了困难群众在今后生活和工作中的后顾之忧,又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出台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明确执行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办法,确保该基金能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为了体现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目的和意义,切实让执行救助资金真正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该院制定出台了《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切实保证执行救助资金有稳定资金来源。在执行救助金发放后,法院要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款中将已发放的救助金额度收回,补充救助专项资金,使其长期发挥作用。

三是对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规定严格的操作程序,使之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该院对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审批做了严格的规定,制作了《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审批表》,其中对发放理由、发放金额、申请人姓名住址、被执行人姓名住址、申请时间、申请人举证及调查材料(包括申请人请求救助申请、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等)、合议庭意见、局领导审批意见和分管院长审批意见等事项的填写都作了严格要求,并规定在款物交接时要填写《款物交接单》和统一领据,杜绝草率应付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涉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