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广春 朱海俊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次数:1542
近年来,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滨海法院2006年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占受理离婚案件的20.07%;2007年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占受理离婚案件的24.76%;2008年上半年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占受理离婚案件的26.12%。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有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对法院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公告送达审理离婚案件也存在不少弊端,给我们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点,甚至出现负面效应,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
一是淡化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功能。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不仅造成家庭破裂,还会伤及家人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审判实践中,许多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未婚先孕,“闪电式”结婚。加之长期外出打工,使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甚至还有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而负气出走,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经过完整诉讼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教育和细致的疏导工作,相互间的矛盾往往得到谅解,夫妻关系最终还能和好,审判实践中这样的结果很多。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仅听一方的诉述,错过了本来还能挽救和解的机会,弱化了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婚姻案件最终的处理,不仅使家庭支离破碎,还会涉及到子女扶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过错赔偿、妇女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公告送达的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实现离婚的速裁化,往往只注重对婚姻关系本身的诉求,对于其他法律关系不重视或根本就不提,此种情况可能导致因其他法律关系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而引起一系列诉累。
三是离婚目的难以识别。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感情确以破裂的婚姻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而进行的假诉讼、假离婚,审判实践中有过这方面的教训。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起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谎称其下落不明而提起离婚;有的夫妻在城市拆迁安置时,为了多分配安置房故意以一方下落不明而诉到法院。
二、对策
一是严格公告送达程序。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不但严格按照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还应当送达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或者在被告住所地公开张帖。同时可以通过基层民调组织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和因下落不明缺席审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告知利益相关方,促使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适度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一定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还可以到双方当事人所在乡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和单位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婚姻状况,掌握第一资料和证据,确保案件结果客观公正,避免和减少因冲动离婚、虚假离婚等现象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法院在审理公告送达离婚案件时,应主动加强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系与沟通,加强业务上的合作与交流,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离婚,杜绝因我们工作不实不细,给法院整体工作带来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