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险变“定金” 购房人起诉索回
作者:陈宁 发布时间:2012-08-29 浏览次数:308
买房前交付5万元预付款,买房人与地产公司约定十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由于合同细则没有谈妥,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那么预付的5万元到底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呢?日前,丹徒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交易合同纠纷。
今年4月10日,李某在丹徒区某房地产公司看中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交纳5万元,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出具了5万元的预付款收据一张。次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李某应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签订认购书当日再交定金5万元,但当天实际没有定金交与行为发生。
后双方产生分歧,李某放弃购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预付款5万元,但房地产公司认为这5万元是定金,拒绝退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丹徒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虽有定金条款,但签约当日双方并没有定金交与行为,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出具的5万元收据也说明是预付款。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故不能视作5万元预付款自动转化为定金。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房地产公司退还了李某5万元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