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鉴定环节调结一起执行积案
作者:徐金侠 马光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次数:977
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司法鉴定科成功调解胡某申请执行戚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受到承办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2006年,胡某丈夫因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戚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戚某赔偿胡某经济损失2.9万元,而戚某家境贫寒无力赔偿。胡某系安徽省人,戚某系山东省人,双方为此都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同年胡某申请执行仅有的肇事车辆,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无奈胡某要求依法评估和拍卖肇事车辆。鉴定管理人员仔细审阅相关资料,认为该案标的不大,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如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必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基于此,管理人员耐心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评估拍卖的义务与风险,同时从不同层面讲明了和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特别强调如不能达成和解,对于申请人来讲,被执行人并无其它履行能力,拍卖汽车只能实现部分权利,而于被执行人,拍卖后的财产价值有所减少,不足部分仍需履行。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认识到只有面对现实,相互理解,才能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最终握手言和,当场履行,使这起久调未结的案件圆满解决。
多年来,铜山法院党组一直重视调解工作,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并将调解机制贯穿到每个环节,实现调解、和解一盘棋思想,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