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执行人的执行
作者:徐建国 吴海强 发布时间:2008-08-01 浏览次数:919
本网无锡讯:7月下旬,当洪老汉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极为激动,这个数月前还想走极端的外地申请人,终于高兴了,他对江阴法院执行法官极为感激。
1999年1月洪老汉经郭某介绍被林某借去6万元,但逾期未能收回分文,二年后他将林某与郭某一同诉至法院,审理中三人达成和解,由林某分期归还本息,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林某、郭某后又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分文。
因主债务人林某在常州某区,且是经商的,江阴法院依法委托常州某区法院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林某因经营失败,债台高筑,其主要财产均被相关法院执行完毕,后来林某也因患重病身亡。而被执行人郭某无固定职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主要财产只是乡下农村宅基地性质的两间平房。申请执行人洪老汉的债权得到偿付的可能极为渺茫。只能看郭某以后能否还债了。
情况后来反而越来越差,此后郭某的儿子、爱人相继因病死亡,孤身一人的郭某靠打工维生,
此时的执行面临着不小的困难,要追究郭某擅自卖房已不可能,而老太仅是取得了两次卖房的少量差价,再说她也有财产份额。顾某是善意取得,他是外地来江阴打工人员,其购房资金是他多年积累加之向亲戚借款,买下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如果强制处理房屋,势必严重损害顾某的利益,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但申请执行人洪老汉年纪渐老,生活越发困难,多年出借款项无法收回,在家人的埋怨指责的压力之下整日忧心如焚、茶饭不思。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江阴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局领导亲自过问,与承办人一起研究案情,决定执行方案。在7月以前他们多次找有关人员做工作,并请社区等协助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事情终于有了转机,执行局抓住时机,将洪老汉、顾某、老太组织到一起进行协调。三方自愿达成和解,由顾某、老太各向洪老汉当场支付一点,不足部分洪老汉自愿放弃。至此,一起由于被执行人相继死亡而导致的多年难案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