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对节约司法资源、利于罪犯改造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戚区法院一直将缓刑作为刑罚的一种重要形式,工作中落实“三严格”,自2003年以来所判处的缓刑人员在缓刑期内,连续五年实现缓刑犯零犯罪。

一是严格适用缓刑范围。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我院刑事审判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限制条件方面,全面考量,严格适用缓刑范围,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罪犯、犯罪动机比较恶劣的故意及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是被引诱、胁迫犯罪的,可考虑适用缓刑,对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的,悔罪表现较好,或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考虑判缓刑。

二是严格执行缓刑听证。2003年8月,我院出台了缓刑听证制度。缓刑听证严格遵循“具有悔罪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标准。主要从家庭情况、自身表现、周围环境等几个方面展开。缓刑听证除了参加诉讼的公诉人、辩护人外,我院主要邀请被告人的邻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所在社区的领导、居民、辖区民警等参加。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听证: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一方面是其平常表现,主要包括在学校、单位、社会是否有前科、劣迹或受过表彰等优良表现,与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能否和睦相处,是否有不良习惯和嗜好。另一方面对自己犯罪后是否有悔悟、反省等;导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缺乏家庭关爱、是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还是自甘堕落等;因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群众对之是同情、理解,还是深恶痛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考察其家庭、单位和社会是否有监督、教育、矫治条件;适用何种执行方式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通过缓刑听证,判断被告人是否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三是严格落实回访帮教。我院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向缓刑人犯发放《缓刑人犯须知》,将缓刑的概念、特点、刑法对缓刑的有关规定、缓刑人员的义务等内容印发给缓刑人员,并负责讲解,以确保缓刑人员弄懂、熟知须知内容。对缓刑人员采取定期回访与集中帮助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缓刑人员改造,要求缓刑人员每三个月向执行机关、帮教小组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法院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缓刑人员回访,了解缓刑人员改造情况,帮助解决缓刑人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多次联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对缓刑人员的集中帮教,向缓刑人员赠送法律书籍,改进帮教措施的针对性,提高帮教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