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的梁先生辛苦半生为女儿买了一间两层的商铺,未尝到乔迁之喜,先遭遇了坠楼之祸。

 

今年初,梁先生在丹徒新城某小区为女儿购买了一间两层的商铺,购房时即预交了两年的物业费。45日,梁先生到该小区物业处表示要看房,物业告知:房屋内部尚未建造、粉刷完毕,地上尚有很多东西未清理,不宜看房。但梁先生表示,自己从句容过来,不想空跑一趟,希望当天就能看房。物业工作人员再三劝说无效,只得将商铺钥匙交给梁先生,并和梁先生一起来到该商铺。在商铺一楼巡视一圈后,发现有几处漏水点和裂缝,担心房屋出现漏水问题的梁先生又要到二楼查看,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了提醒和劝阻,但梁先生担心房屋粉刷后会找不到漏水处,坚持当天要上楼看一下,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警告说,如果梁先生不听劝,发生意外后果自负。但梁先生还是自行走上楼梯,他只顾上楼没看到脚下,楼梯上有一个大洞,为防止意外建筑工用一块石膏板将洞口暂时盖住,梁先生踏上后,石膏板断裂,他从洞口摔到了一楼,全身多处受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梁先生向该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表示,自己多次对梁先生进行提醒、劝阻,梁先生充耳不闻,坚决要看房,自己也警告说梁先生坚持上楼的话发生意外后果自负,梁先生还上楼表示认可这个约定。看房过程中梁先生自己疏忽大意,从楼上摔下,造成损失自然由梁先生自负。无奈的梁先生该物业诉至丹徒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有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调解下,物业公司和梁先生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梁先生各项损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