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两月执结三起省人大、省高院交办上访老案
作者:胡毅 华悦元 发布时间:2008-07-31 浏览次数:800
本网无锡讯:今年以来,锡山法院将执行信访工作作为破解“执行难题”和“信访难题”的突破口,以修改后的《民诉法》为法律保障,用足用好一切可行措施,不让胜诉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顺利解决了三件久执难结的上访老案,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与至上性得以彰显。
申请人溧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某电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万余元,法院于2006年5月立案。由于被执行人无锡某电动车公司早已关闭,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一直处于僵局状态。申请人向省人大投诉法院执行不力。用足用好法律措施,难案也会柳暗花明。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行为而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公司股东或其他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承办人员另辟蹊径,通过查询股东的出资情况,认定其抽逃了注册资金,于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扣划其银行存款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同为申请人的溧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华某买卖货款纠纷一案,历时三年多时间,申请人亦向省人大投诉反映。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也顺利结案。
新修改的民诉法的实施,使另一起向省高院上访案也顺利执结。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的被执行人无锡某公司已关闭,公司账面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已另行开办一家新的公司。申请人怀疑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多次向省高院上访。承办人员依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申报财产令,告知其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严重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执行人员遂依法拟对法定代表人李某实施拘留措施。在严厉的法律威慑下,李某终于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陈某协商,一次性付清全部工伤赔偿金 10余万元,此案最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