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骄阳似火,石某看着快整修完毕的厂房,由衷的欣慰,说道“好在开发区法庭的一场‘及时雨’,不然我们三个人之间的纠纷不知道何时才能化解……”石某回忆起今年6月的一场事故。

 

20126月,石某联系到从事拆卸、修理等打零工为业的徐某,要求徐某(第三人)将其安装在租用厂房中的烟囱等物件进行拆除。徐某随即召集了包括马某在内共四人,自带磨光机等工具到石某厂房车间内进行拆卸。在施工过程中,马某在切割烟囱上的螺丝时,螺丝摩擦升温,导致烟囱内残余油漆遇热起火。虽然石某与徐某一起参与灭火,但是未能控制火势,加上车间内灭火器、消防栓均不能正常使用,火势迅速蔓延。马某在逃生过程中,右踝骨受伤,脸面部、双腕部被烧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在马某受伤住院期间,石某、徐某分别给付其8600元、10500元。

 

但此后,马某认为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包括在内的经济损失约16万元。审理中,被告石某提出,其租用的厂房墙面、屋面因此次火灾惨遭损毁,为更换屋顶就损失10多万元。该院想通过调解,使三人之间了结此次火灾各方的所有纠纷,但经反复做原告马某工作,马某未能接受。最终法院判决确定原告马某、第三人徐某与被告石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由于施工场地安全不到位、石某选任不当,由石某赔偿原告人民币58000余元。

 

该案判决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石某想要就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由徐某、马某等人按相应责任共同赔偿其相关损失。法官将该情况告知马某,石某一旦诉讼,马某财产损害后果根据原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将可能全部或部分抵消马某对石某享有的上述债权。时隔几日,马某电话联系到承办法官,希望能通过法庭协商解决此事。法官遂与石某、徐某两方取得联系,并联系了双方原代理人,并约期在820日下午由三方到场就此事再次进行调解。

 

对于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马某却因伤致残,家境困难,眼下就要进行二次手术,希望石某、徐某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义出发,尽力弥补马某的损失;而此次事故确实使石某蒙受较大财产损失,对此,马某、徐某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此,马某、石某、徐某均表示接受与认可。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马某、石某和徐某达成庭外和解:石某除了已经给付马某的8600元之外,再给付马某25000元,徐某除了给已经给付马某的10500元之外,再给付马某20000元,均约期给付;马某放弃此前原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再申请执行,今后后续治疗费由自自理;石某放弃要求马某、徐某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的权利。两起纠纷均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