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7月下旬,江苏省宿迁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军离婚案,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某无端怀疑在部队服役的丈夫沈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有外遇,竟吵闹到部队,后又以书信形式向部队领导反映沈某有关问题,在部队造成了较坏影响,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沈某与邓某离婚。

沈某199512月入伍,现在新疆军区某部医院服役。2001年初,沈某经人介绍与邓某相识恋爱,同年底生一女。因沈某工作很忙,无暇照顾家庭,双方感情日渐淡薄。后邓某怀疑沈某有了外遇,经常在电话中与沈某争吵。200612月,邓某竟带领娘家人来到沈某所在的部队医院,要求领导为其解决家庭问题,因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查无实据,部队领导在对邓某教育说服后,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邓某回到家以后,再次致信沈某所在部队,详细列举了沈某种种劣迹。最终导致夫妻矛盾激化,感情彻底破裂。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家庭稳定。邓某因无端怀疑沈某对婚姻不忠诚,进而不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纠纷,所作所为给沈某和所在部队造成了一定影响。因双方几年来一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和理解,邓某亦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许离婚。故判决:准予沈某与邓某离婚;婚生女随邓某生活;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沈某所有,沈某给付邓某共同财产折价款6万元。二审除将子女抚养费由每月350元改为600元外,其它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