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戚墅堰区法院落实四项措施保障被告人权益
作者:常州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31 浏览次数:913
本网常州讯:近年来,常州戚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及时更新刑事诉讼理念,通过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刑事诉讼制度设置存在的缺陷,严格控制和约束司法权对被告人的不当侵害,合理兼顾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切实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实现。
一是正确把握宪法修正案,转变刑事诉讼理念。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人权入宪意味着在我国,人权已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人权的实施,使人权获得了一种现实的力量。为体现刑事诉讼中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刑事审判人员正确把握宪法修正案中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结合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不断改变刑事诉讼理念,实现由“重打击、轻保障”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由“追求单纯的诉讼公正”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转变。
二是强化法官中立地位,努力实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控审分离,但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影响,这种分离并不彻底,容易造成审判人员偏离客观、公正的立场,而向控方靠拢,使辩方地位降低。对此,刑事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自觉保持中立,对控方指控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事实以及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给予同等的重视,并在定性、量刑时同样给予充分考虑。
三是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严格证据的质证、认证。在刑事审判中高度重视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严格依照《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提出的非法证据规则进行排除,对定案证据按照证据规则运作或进行核准,对指控证据不足的建议检察院补侦。同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一切证据均能经庭审质证后决定采信与否。
四是切实把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落实到位,确保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尽可能为其指定辩护人,通过与辖区司法局进行沟通,指定律师出庭辩护;努力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尤其对被告人要求传唤有利于自己证人出庭的申请,给予高度重视,依法通知并动员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零口供”被告人,在保证其各项诉讼权利实现的前提下,根据庭审查明认定的证据,依法予以判处,不因为其不认罪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