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吕四法庭反映村委会证明公信力偏低成审判障碍
作者:吴亮亮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1751
近日来,在案件审理中,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供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诉讼相对方又往往以证明系虚假为由对此予以否认,导致法院陷入两难境地:采纳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可能会引起事实上的不公,而否认该证据的效力则可能会削弱村委会的威信。
目前,村委会证明表现为:道赔案件中受害人、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及家庭经济状况,人赔、财赔案件中侵权行为的存在,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关系的存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的状况,三养案件中当事人关系的甄别,权属争议案件中权利的归属,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争议经过的说明等,几乎涵盖了基层法院所涉及的全部常见类型的案件。而这些证明的形成往往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制作的,随意性很大,公信力偏低,也与其他证据常有抵触,难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甚至出现过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在村出具的内容完全相反的证明,让人啼笑皆非。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分歧过大,且是否采信往往对案件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很大,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也很难,终成审判的一大障碍。审理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系同一村村民,且纠纷性质可为当地村民皆知的情况外,一般对村委会证明应谨慎采用,以免错案的形成。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需要村委会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概念,严把出具证明的质量关和法律关,避免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