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728,经过镇江市润州法院执行法官细心询问、实地走访,避免了一起冒领执行款事件。申请人孙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42942.60元,李某赔偿孙某217557.72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孙某的亲戚称申请人病重委托自己来领款。为了确保案款安全,承办法官亲自上门送款,通过走访村委会得知申请人已死亡多日,委托书系申请人妻子写给该亲戚的。承办人对委托人进行严肃批评,并作出中止案件的裁定,待适格主体出现才能恢复执行。

据了解,为方便群众诉讼,润州法院先后在沪宁高速交巡警镇江支队和镇江交巡警支队设立了两个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今年1-7月,该院共受理道交执行案件342 件,涉案标的 1507万元,目前已执结828万元。该类案件执行标的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及其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由于受害者一般伤势较重,行动不便,出于信任经常委托家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来领取案款,出现了代理人隐瞒诉讼情况冒领、侵占其他申请人利益的情况,尤其是在因侵权而死亡者的家属作为共同原告诉讼的执行案件,由单个家属作为权利人来领取执行款的时候,由此而引发的执行款取走后,不与其他共同权利人分割而引起的矛盾比比皆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蒙上了阴影。针对此类情况,该院执行局严格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大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严格审查代理手续,切实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案款发放方案。对案外人或代理人领取执行款物时,要求有申请人的明确授权,从完善委托手续、案款发放方式上加以保障,要求有其他原告的明确授权,或要求原告共同到场才予以发放案款。如当事人确实不能当场,则根据不同情况做了以下规定: 1、申请人在本地的一律送款上门,核实身份直接交接,确保案款在申请人的直接控制之下。2、申请人在外地区分不同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审核方法。居住在城镇的申请人,要求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代理人公证文书;居住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要求其出具的代理委托手续需经村、乡镇两级基层组织盖章予以认可。3、申请人委托律师领取案款的,案款将打入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确保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