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理一起一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村干为贪涂小利而收钱放生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11月至2008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泗洪县梅花镇赵庄村计划生育村干期间,明知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户想超计划生育,为贪涂小利,仍非法收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户蒋某等7人贿赂款计人民币9500元,并在收受贿赂后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导致上述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户等共12户计划外超生二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