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界定“碰瓷”的法律后果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07-30 浏览次数:779
本网讯 昨日,省高院就“碰瓷”问题的法律适用发布两起指导案例,记者就此问题,约访了省高院高级法官、《参阅案例》主编、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戚庚生,请他就“碰瓷”后续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探析。据介绍,省高院《参阅案例》近期刊登了南京和徐州分别判决过的两起“碰瓷”案例。一起是通过语言威胁索要财物,一起是使当事人产生错误判断,索要财物的案例,分别以抢劫罪和诈骗罪判处刑罚。
戚庚生解释,通过“碰瓷”(亦称“碰托”)寻找借口实施违法犯罪,有增多的苗头。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人误以为“碰瓷”难以成罪,违法成本较低,从而有“利”可图。其实不然,“碰瓷”除直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外,虽其本身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以“碰瓷”形成虚假事故为借口的其后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构成不同的罪名,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乃至绑架罪等等。
《参阅案例》之所以要发布“碰瓷”诈骗和“碰瓷”抢劫这两则指导案例,就是要实现准确识别、罪罚相当、依法打击、有效遏制,从而贯彻我国刑法第一条提出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宗旨和指导思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碰瓷”本身亦属非法,因而它不能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而不论此类违法犯罪分子是否预知刑法特别是重罪条款的威慑存在。姑息迁就、以罚代刑,轻描淡写、责罚不当,只能导致此类现象的蔓延泛滥,对于治安管理秩序,交通运输安全,乃至社会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因而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司法环节及受害人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与此类违法犯罪现象展开积极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