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无底单拒理赔 凭据判决获领保险金
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355
投保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保险代理公司交纳了保险费用,后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无法查询底单为由拒绝理赔,遂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系某财保公司的代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理公司是财保公司的代理公司,由其出具的盖有被告财保公司的章印的“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予以证明。原告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复印件,及被告的代理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且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系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故该保险单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照被告联合财保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第8项,及保险单意外伤害医疗保额、交通意外保额,原告潘要求被告财保公司赔偿50000÷4=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潘某保险金人民币125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