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苏州吴中法院审结苏州市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邵余荣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永可、王永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165464.55元和9478.97元。

邵余荣等11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71月至4月分别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至5月分别被逮捕,吴中检察院于2007118提起公诉,吴中法院于2008122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人邵余荣于20001月刑满释放后,自2005年以来,通过自己控制及被告人宋承君、王雪松各自所控制的成员,形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生活秩序、祸害一方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逐级控制,组织严密,以被告人邵余荣为首,购置刀具、防刺背心、枪支等作案工具,以收取“保护费”的方式,通过控制木渎及周边地区的非法赌场,大肆敛财,发放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费用,在木渎及周边地区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地区造成了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余荣等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索保护费,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余荣等人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