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作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1307
本网常州讯: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规范全市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工作,充分体现“客观、公正、公平、随机”的原则,常州中院司法鉴定处和民二庭在密切协调、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统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按照电脑随机抽签决定的方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法院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和考评,确保破产案件中各方的效益,形成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