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更好地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铜山法院采取六项措施,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上半年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发回改判或者上访,发改率全市领先,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人员的规定。规定纪检组长、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员,在讨论案件需要时可列席审委会。检察长列席范围根据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发挥等原则确定。主持人作讨论小结时对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的法律监督意见作出归纳,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上记载检察院列席人员口头讨论意见。二是强化监督指导的职能。审委会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研究审判运行态势,及时发现审判质量与效率运行指标中潜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作出审判决策,指导审判工作,并对照绩效考核指标予以讲评,制定审判管理办法,突出强调监督指导职能。申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庭审前预先申请,案件未经预先申请或没有倾向性意见的,不得进入审委会讨论。三是推行审委会委员办案的制度。该院实行审理制与合议制相结合,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理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或是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避免主观臆断,提升司法能力。四是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该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为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决定监外执行的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大、影响大及上级法院规定必须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五是发改案件实行“听证”制度。对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承办法官向审判委员会委员说明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并回答各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保障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避免了对案件的错误定性而挫伤审判法官的积极性。增强承办法官的责任心,提高案件质量,促进审判工作的发展。1-6月,该院的发回改判率为0.29%。六是加强对委员的考核。该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审委会委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权力监督、审级监督、检察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对不称职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审判委员会委员资格。今年以来,该院7名审委会委员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一百余件,在国家级、省级等媒体上发表调研文章12篇,其中,院长带头撰写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