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借助“诉调对接”机制 成功调处一未成人抚养案
作者:季渭清 发布时间:2008-07-28 浏览次数:1105
1991年12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被告袁如兵与原告毛国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9月,生下一子华华。2000年2月,原告毛国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袁如兵的非法同居关系,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同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两人非法同居关系,华华随原告毛国美生活,被告袁如兵自2000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至华华满18周岁。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被告袁如兵另行结婚并生一子,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对华华基本不尽义务,就连法院判决的每月80元抚养费也不能按时履行,原告毛国美谈了几次对象均因带有华华而未成,原、被告间人矛盾越来越深。
通州法院受理原告毛国美与被告袁如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及时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抚养华华,庭后,原告毛国美还以“法院如判其继续抚养华华就自杀”的言语对主审法官进行威胁。庭审和庭后走访中,该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了解到,华华因由于缺少学校的管束和家庭的监管,染有小偷小摸的恶习。法官们感到,此案的处理直接关系到涉案少年华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简单的判决等于把华华推向了社会,对华华的成长相当不利。为此,该院少年法庭对该案非常重视,主审法官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进行调解,苦口婆心的做了许多思想工作,均无济于事。主审法官还改变策略,采取“个个击破”的战术,先将各方单独找来做思想工作,再让他们一起协商,但这个方法还是未能凑效。尽管如此,该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们仍没有放弃调解的希望,及时引用“诉调对接”机制,与原、被告所在村的村委会取得了联系,充分利用村干部及民调组织工作经验丰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调解,终于使华华的抚养问题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