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主刑执行完毕 未执行的罚金是否需要与新罪数罪并罚
作者:李丽鲜 发布时间:2012-08-28 浏览次数:1039
前罪所判处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告人犯新罪,是否需要将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与新罪数罪并罚?该问题在理论界素有争议,实践中各法院做法不一致,因部分法院与检察院认识不一致而引起的抗诉案件也时有发生。
前罪未执行罚金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需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理由:
1、罚金在前罪判决中尚未执行,如在新罪判决中予以数罪并罚,有利于罚金刑的有效执行。
2、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一样都是附加刑,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5月16日在《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亦对1994年批复中认为前罪中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应予数罪并罚的答复予以肯定。因此推论,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也应在新罪判决中予以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无需数罪并罚。理由为: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虽然都是附加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刑也应在新罪中数罪并罚。罚金刑能否执行受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两者不能简单用同一方法处理。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宜将前罪未执行罚金与新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从刑法条文规定看,只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新罪,才需要与前罪数罪并罚。前罪主刑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具备数罪并罚前提条件。有观点认为“刑罚”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主刑与附加刑。按此推论,则被告人只要不缴纳罚金,则刑罚一直未执行完毕,此后无论何时再犯罪,均不会构成累犯。如此则被告人不履行缴纳罚金的法定义务,反倒可能获得较轻的新罪判决,此情况明显与公正司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2、从附加刑特征看,剥夺政治权利为资格刑,易于执行,且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即主刑执行期间和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以上特征均不同于罚金刑。基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时间特征,如不与新罪数罪并罚,则与新罪主刑执行时间相冲突,故该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但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只要前罪判决为生效判决,且被告人被判处的罚金未获得减免,被告人缴纳罚金的义务一直持续。
3、前罪判决未执行的罚金与新罪数罪并罚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一方面是审判工作的难题。如果需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数罪并罚,首先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证实所有前罪罚金是否已经执行,审判人员需逐一审核,增加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是执行工作的难题。如果前罪审理的法院发现新的线索或者证据后,依据生效判决对被告人执行罚金刑,后罪审理的法院又依据本院的生效判决对其罚金刑予以执行,则将会产生两次罚金刑的执行。而关于执行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罚金的数罪并罚只是数额的简单相加,对被告人的前罪罚金刑数罪并罚不会使罚金数额有任何变化,无论对国家还是对被告人均无任何实质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应将被告人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与新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