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今年八岁的沈某是南通开发区某小学学生,在一次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中,因被同学包某拉倒,导致一颗门牙折断,因沈某、包某和学校三方协商赔偿未果,故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包某、包某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赔偿医药费2.2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2202.2元。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上体育课时,包某拉沈某,导致原告摔倒,左上门牙掉落,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包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上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处三被告共同赔偿包某医药费2.2,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