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因擅自变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日前,原告张某受到江宁法院的处罚。当张某接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时,后悔莫及,连连叹息:“都是我不听法官的好言相劝,现在反而被法院处罚了。”

原告张某系盱眙人,系一油漆店个体业主,在江宁做油漆生意。20084月的一天,张某急匆匆的来到江宁法庭,一纸诉状将某建设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给付油漆工程款,并申请对南京分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的木材及其废旧木料进行保全。此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江宁法院当即予以立案并根据张的申请,依法查封了南京分公司承建的一处工地上的木材及废旧木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5月19,张某向承办人反映,被告南京分公司擅自变卖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废旧木料,要求依法予以处理。于是,承办人通知了被告南京分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庭谈话。经查明,原来是张某与被告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协商后才处理了部分法院依法查封的废旧木料。了解了案情以后,承办人考虑到为了案件能圆满的处理,指出了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双方当事人擅自处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行为进行了训诫。然而事情并未就此了结。6月的一个星期天,原告张某又私自将剩余木材全部卖完,并拿走相应价款。上班后,承办人接到南京分公司反映的相关情况后,为了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处理。后双方自行和解,张某向江宁法院申请撤诉。但鉴于张某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良好的审判秩序,制止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经向院长汇报,决定对张某的行为进行罚款。于是就出现了开始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