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法庭上,原被告各拿出了一张欠条,且内容相同,字迹相同,双方各持一词,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日前,这起“蹊跷”的欠条官司在宜兴法院的审理下有了圆满的结果。

2006年7月开始,谭某受雇于岳某,在岳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至2006年底结束。2007年2月15日晚,岳某向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结欠谭某工资款2000元。2008年4月7,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某归还工资款2000元。

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岳某却称,他已经将2000元支付给了谭某,欠条已经收回了。同时,岳某向法庭出具了自己当初写下的欠条。对此,原告谭某解释道:2007年2月15日那天,谭某收好欠条就夹在随身带的一个本子里,不料回到家时发现本子丢了。谭某立该又回到岳某家,和他讲清欠条已丢失的情形,岳某没有多想即又重新打了一份欠条给谭某。第二天,岳某村上的人捡到了谭某丢失的本子,翻开本子看到里面有岳某的条子,就找到岳某交给了他。事后,岳某将本子还给了谭某。在法官的询问下,被告岳某认可了谭某所说事实。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之所以出现两张欠条,系岳某拿到谭某丢失的欠条后未将其销毁。现岳某以其中的一张欠条为证据,证明自己已支付了欠款,收回了欠条,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岳某支付谭某欠款2000元。

判决后,被告岳某未提起上诉,自知理亏的他主动将2000元欠款交到了和桥法庭,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