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手持欠条打输了官司。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

射阳县洋马镇村民薛某某手持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 今欠到菜饼陆吨  欠到人孙某某 二OO二年六月三十号。"到法院起诉称,被告孙某某因养殖缺饲料于20026月间,向我欠菜饼6吨。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菜饼6吨或人民币10500元并承担运费105元。此案受理后,由黄沙港法庭法官李德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是一直与茆某某发生的业务往来,欠条也是立给茆某某的,我从未欠过原告菜饼。期间,在2002711原告与我发生交通事故前,双方互不相识。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执行过原告一袋麦、化肥、农药及几斤油,但原告从未提及过此笔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按照证据规则, 原告持欠条可胜诉。但综合本案的实际,被告的陈述更合乎情理。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体现法律公正,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李德主持了当庭质证,通过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确认:2002630被告因养殖需要欠购菜饼6吨,并立有欠据。2002711原、被告间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法院判决后,被告于20031220提出申请执行。从2003年至2005年,原告未曾向法院提出用此笔货款抵冲原告的执行款。

最后李德仔细的对此案进行评述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欠购其菜饼,并提供被告所立欠条。因原告不经营菜饼,且仅与被告发生过此笔业务,在被告未给付货款的情况下不主张权利有悖常理。即使如原告所称一直向被告主张,但在2003年被告申请执行原告交通事故案中,自2003年至2005年从未提及此笔货款冲抵的主张,不符合常理;到庭证人刘某某证言只证实2002年原告向其购买菜饼,并没有证实菜饼是销售给被告的,对菜饼的数量也未证明。被告提供的到庭证人茆某某证实的内容与其提供给被告的收条相吻合,较详细地陈述了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遗失情况;到庭其他证人也能相互佐证被告一直与茆某某发生业务往来。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所抗辩的主张,且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看,被告提供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菜饼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薛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